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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8,371 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,116,629 元,合計為1,37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,99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啟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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