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鼎知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維國 訴訟代理人 吳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瑋儒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73,6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