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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災補償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建龍 訴訟代理人 張雯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災補償費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4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,97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 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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