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汪建龍
訴訟
代理人 張雯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災補償費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246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,97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份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