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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9號 原   告 陳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。 二、具體聲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,並說明其依據(應列   明計算式)及提出相關證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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