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32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暢曉雁
訴訟
代理人 吳柏緯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三旂
訴訟代理人 張坪輝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95,62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
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啓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