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18號
原 告 中盛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舜本
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
被 告 林碧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花蓮縣,而
侵權行為地即車禍地點在臺北
市中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。
三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