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小字第218號 原   告 中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本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被   告 林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,而侵權行為地即車禍地點在臺北 市中山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。 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