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
原 告 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源
被 告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慧語(原名王姿貴)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,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102 年11月向原告購買前往無錫和上
海之機票,費用計新台幣(下同)14,750元,
惟被告
迄今仍
未付款,幾經催告,均置之不理,爰提起
本件訴訟。為此,
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帳單及收據等
件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
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應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
,原告依
兩造間之
買賣契約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
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明純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裁判上訴或
抗告,
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