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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帳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小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語(原名王姿貴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帳款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4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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