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25號
原 告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崇德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被告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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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按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。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