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調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25號 原   告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崇德 被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被告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在卷可按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。爰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