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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調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322號 原   告 李璧君 被   告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大安區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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