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452號
原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秀
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
被 告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提出本件訴訟,因原告惇惠
實業有限公司、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與被告間工程合約分別
於第10條第5 點、第11條約定
合意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管轄
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