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調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452號   原   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  原   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  被   告 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張越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提出本件訴訟,因原告惇惠 實業有限公司、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與被告間工程合約分別 於第10條第5 點、第11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管轄 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