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477號
聲 請 人 朱柏威
相 對 人 愛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卓志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被告公司營業地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弄○○號
4 樓,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