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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小調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朱柏威 相 對 人 愛購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卓志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被告公司營業地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弄○○號 4 樓,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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