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士小調字第958號
聲 請 人 友來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全勝
訴訟代理人 馬惠真
相 對 人 陳聖宗即長丞室內裝修工坊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
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最後
住所地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巷○○
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、第1 頂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又被告所獨資設立之長丞室內裝修工
坊,雖設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巷○ 號1 樓,
惟經本院
定期調解而送達該址,
嗣經以無此公司行號而退回,此有送
達回證在卷
可參,且被告向原告訂購貨物交付地點亦在桃園
市,有原告所提出之銷貨單影本在卷
可證,
兩造又未具體約
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