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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建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郁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2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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