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瑋泰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郁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
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7,27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