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救字第9號
聲 請 人 江榆雯
代 理 人 陳世杰
律師
相 對 人 翹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翹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翹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工資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
財團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,聲請訴
訟救助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
本院104 年度士勞簡字第6 號民事簡易訴訟卷檢閱,核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