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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士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江榆雯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相 對 人 翹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翹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,聲請訴 訟救助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本院104 年度士勞簡字第6 號民事簡易訴訟卷檢閱,核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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