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
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裕琛
訴訟代理人 鄒長虹
黃馨儀
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40
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啓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