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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2,5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 975 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,380 元,應徵第二 裁判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 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7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7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啓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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