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裕琛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樹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
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本訴部分
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2,55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
975 元,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,380 元,應徵第二
裁判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啓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