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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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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上 訴 人 安妮葳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琳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傳承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 )141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○段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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