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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筠喧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穗洋間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, 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9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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