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04號
原 告 上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俊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
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
。
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
院行調解之
適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