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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204號 原   告 上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。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調解之適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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