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208號
原 告 皇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用呅
訴訟代理人 趙銘正
被 告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芹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
言詞辯論終結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韋特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間
將該公司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巷○○號之廠房增建工程委
由被告興建,被告再將該工程其中外牆ALC 板工程委由原告
承攬,雙方並於102 年7 月15日簽訂工程
承攬契約書乙份,
工程總價承包共計新臺幣(下同)128 萬3,520 元。原告於
簽約後即積極施工,在103 年2 月間完成且經被告驗收後,
將結算請款單及開立請款發票向被告進行工程結算請款,
詎
料,被告尚有18萬1,020 元(含稅)之工程款為給付,經原
告屢次催討,被告皆以在忙等理由拖延,經原告寄發
存證信
函仍無任何回應,
乃依承攬之
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
上
開工程款,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1,020 元,及自
本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之
利息。㈡原告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
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承攬
契約書、請款單結算明細及存證信函與回執等件為證,而被
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,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
兩造間承攬之
法
律關係,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,990 元(
第一審
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)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啟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