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01號
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成發
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
被 告 慶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
訴訟代理人 黃楚珺
蔡金菊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
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啟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