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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忠義 送達代收人 邱棠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盟汽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48,94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325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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