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邱忠義
送達代收人 邱棠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盟汽車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台幣148,94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,325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份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