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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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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517號 原   告 樺琦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2,025,778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,097元,扣除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  20,59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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