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簡字第517號   原   告 樺琦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  訴訟代理人 張文志   被  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及兩造間之名統百貨設店/ 櫃契約約 定提出本件訴訟,因被告以兩造就上開契約第9 條第(六) 項有約定就上開契約所生爭議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並提出兩造間所訂名統百貨設店/ 櫃契約書 1 份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應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