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環
相 對 人 琨峰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麗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乘客電梯買賣合約書之
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
買賣價金。
惟查,依原告所提之乘客電梯買賣合約書第8 條
第4 款約定,雙方倘因本合約而涉訟時,
合意以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
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原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