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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調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262號 原   告 鼎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偉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被   告 木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木下卓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臺灣區銷售合作契約提出本件訴訟, 因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2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管轄。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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