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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簡調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 (即原告) 法定代理人 駱崇德 相 對 人 陳欽皇 (即被告)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編 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永康區,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依職 權調取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本件侵權行 為地在高雄市梓官區,亦非在本院轄區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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