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666號
聲 請 人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
(即原告)
法定
代理人 駱崇德
相 對 人 陳欽皇
(即
被告)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;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編
第一章第
一節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
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台南市永康區,有原告
起訴狀及本院依職
權調取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
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
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又本件侵權行
為地在高雄市梓官區,亦
非在本院轄區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