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476號
聲 請 人 楊璦蕓
相 對 人 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伯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價款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;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,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並
準用於調解程序。
二、本件
被告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 段0 號5 樓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
可稽,
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