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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4 年度士調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價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士調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楊璦蕓 相 對 人 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價款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;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,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。 二、本件被告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 段0 號5 樓,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,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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