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
上 訴 人 葉學騰
即 原 告
被
上訴人 翊元企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曾潤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
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為
之;提起上訴,如逾
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
訴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
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
訴訟代理人林正杰
律師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訴人至遲
應於106年2月14日提出上訴,始屬合法,而上訴人延至106
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,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
可按,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說明,自
非合法上訴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