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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勞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休假工資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士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葉學騰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 翊元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潤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休假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;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 訴訟代理人林正杰律師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人至遲 應於106年2月14日提出上訴,始屬合法,而上訴人延至106 年2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,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在卷 可按,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說明,自非合法上訴,應 予以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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