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小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 原   告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良論 被   告 李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 拾壹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 伍拾壹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