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4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李欣儀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志生
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蔚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5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,05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、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