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
原 告 李魁銘
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冠羽
被 告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偉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2
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玖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
本件被告均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
期日到場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,准依到場原告
之
聲請,命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
北都公司)之委外廠商即被告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被
告和興昌公司)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ll時30分許,於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處架設纜線時,因過失刮損原告所有車
牌號碼00-0000 號車之右側前車門,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(
下同)5,789 元(全屬工資),
乃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
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
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
上開金
額。
三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
單、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
,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,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,
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訴請
被告應連帶給付5,789 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四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
適
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
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,000
元(第一審
裁判費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
上訴狀。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