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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小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鴻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魁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789 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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