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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小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小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 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2 月 2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,上訴人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,揆諸前 揭說明,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後段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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