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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小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小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墨尼尼義大利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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