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士建小調字第2號
聲 請 人 利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信
相 對 人 恩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佳琪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
用前項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405 條第3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又依
聲請人
即原告所提出之簡易合約書,並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
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管轄。又本件
系爭工程所在地,依前開合約
所載,係在台
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,屬台北市中山區,亦
非本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