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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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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揚上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訴訟代理人 許上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祚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71,97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,47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 5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 5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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