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連振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家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300,300 元,經被上訴人即原告為
訴之聲明減縮
後,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82,912 元,是上
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985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
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
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啓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