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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300,300 元,經被上訴人即原告為訴之聲明減縮 後,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82,912 元,是上 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 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 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8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啓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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