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7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阿瑪菲塗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志忠
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
律師
呂紹宏律師
黃仕翰律師
被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泰晟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瑞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下午2時50
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