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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6 2,97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 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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