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士建簡字第9號
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李連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6
2,97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
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高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