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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簡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霙       陳怡均       陳玉梅       陳蘇宗       陳彥儒 兼 上五人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萬得       郭勝群       郭秀枝       陳明惠       許麗芬       陳健利       許竹夫       曹榮吉       賴曹澄子       陳李玉燕       陳進盛       陳美惠       周錦蘭       陳志淵       陳宥慈即陳佩縈       陳志榮       陳志祥       陳健一       陳健興       陳健仁       陳麗鄉       陳美妙       黃信雄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莉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麗珍       許志誠       陳郭德       陳宏文       陳麗娜       陳科名       林碧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忠晋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1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422,40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945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 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仕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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