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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簡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宏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50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萬3,7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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