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92號
原 告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南雄
訴訟代理人 楊力行
被 告 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素賢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關於「餘由被告
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餘由原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