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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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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原   告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力行 被   告 微笑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關於「餘由被告 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餘由原告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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