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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91號 原  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晟行銷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一至三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 二、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。 三、起訴狀影本1 份(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  ,並應在起訴狀原本及繕本上載明原、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  及住居所)。 四、宜載明原告聯絡電話(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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