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791號
原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運晟行銷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一至三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
二、原告及被告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。
三、
起訴狀影本1 份(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
,並應在起訴狀原本及
繕本上載明原、被告
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住居所)。
四、宜載明原告聯絡電話(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