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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簡字第936號 原  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被   告 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4,0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,60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40,10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24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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