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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簡字第983號 原  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仲信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。茲依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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