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983號
原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玲蘭
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仲信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。茲依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