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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送達代收人 尤偉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略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(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將本院一0三年度士簡字第六八0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 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。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 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鈞院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業已判決,聲請人陰雨相對人就本案事實尚有 他案訴訟進行中,若無法庭錄音光碟以為比對,無從更為期 釐清事實真相。為此,爰依法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,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 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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