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調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466號 原   告 明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  告 楊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,而查兩造於彼間契約書第21條 ,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此有該契約書1 份附卷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