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466號
原 告 明芳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玉蘭
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
被 告 楊俊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
與經營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,而查兩造於
彼間契約書第21條
,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
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,此有該契約書1 份附卷
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
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