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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5 年度士簡調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謝至哲 代 理 人 謝明治 相 對 人 許瑋崘 相 對 人 怡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至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一、二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452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3及20)。 二、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(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   405條第2項)。 三、提出相對人怡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  楊麗玫並相對人許瑋崘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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