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68號
聲 請 人 謝至哲
代 理 人 謝明治
相 對 人 許瑋崘
相 對 人 怡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麗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至哲等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一、二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
裁判費4520元(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及20)。
二、
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 份(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
405條第2項)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怡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
楊麗玫並相對人許瑋崘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吳俊明